重庆市创业种子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2018年10月30日 21:3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渝委发〔2018〕27号)精神,支持创新创业,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特设立重庆市创业种子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属于政策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按“多方联动、专项管理、公益运作”的原则,与区县政府(园区)、高校、科研院所、群团组织等(以下简称合作方)共同出资设立创业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

第四条 种子基金属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项资金,主要以公益参股、免息信用贷款方式支持在渝设立不超过5年的科技企业,以及落户重庆的创业团队、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二章 引导基金管理

第五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是引导基金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批种子基金设立、增(减)资、清算等方案;

(二)审批引导基金损失核销方案;

(三)监督引导基金管理运行;

(四)负责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六条 重庆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种子基金设立、增(减)资、清算等方案;

(二)拟订引导基金损失核销方案;

(三)负责指导监督种子基金管理运行;

(四)负责引导基金资金管理;

(五)负责数据统计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六)负责区县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开户银行变更审核;

(七)每半年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提交《种子引导基金的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种子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和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

(八)完成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将引导基金专项资金拨付到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的种子引导基金专户。

第八条 引导基金回收的资金进入种子引导基金专户,循环使用。

第三章 种子基金管理

第九条 每支种子基金的规模不低于500万元,出资方均以货币形式出资。引导基金在种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超过40%,出资额(含增资)不超过2000万元,出资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合作方。

第十条 合作方申请引导基金出资设立种子基金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有可支持的创业团队和创新型企业项目储备;

(二)已设立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工作站)等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并配备专门的团队和人员从事种子基金相关管理工作;

(三)合作方在种子基金中的出资不低于60%。

第十一条 种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为种子基金决策机构,负责种子基金投贷项目审定、投资项目退出、投贷款项目损失核销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投决会成员人数一般为5-7人且为单数,投决会会议实行票决制,并形成会议决议。投决会负责人及成员均由合作方自行任命或聘用,成员名单应报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投决会成员应包括科技管理部门,可以吸收种子基金管理机构、银行、法律、财务、企业管理、创业投资等领域专家参与,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 服务中心与合作方共同选定种子基金管理机构,该机构原则上为合作方设立的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工作站)等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代表种子基金出资人行使权利;

(二)按种子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种子基金;

(三)为支持对象提供投融资和创业服务;

(四)对支持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

(五)负责投资、贷款回收和组织损失认定;

(六)负责数据统计、宣传培训等管理工作;

(七)每半年向服务中心提交《种子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提交《种子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和经种子基金出资人认可中介机构审计的种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

(八)完成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种子基金设立流程:

(一)方案提交。拟组建种子基金的合作方向市科技局提交种子基金组建方案(含种子基金出资人、总规模、出资比例、管理机构、资金托管银行、管理办法、投决会组成及议事规则等),由服务中心负责受理。

(二)方案初审。服务中心对种子基金组建方案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方案报批。经重庆科技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金融集团)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审批。

(四)协议签订。种子基金出资人与种子基金管理机构签订种子基金委托管理协议;

(五)专户设立。经种子基金出资人认可,由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种子基金专户。

(六)资金拨付。种子基金出资人按照种子基金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拨付资金到种子基金专户。

第十五条 种子基金出现下列损失,经投决会审定公示后予以核销并报服务中心备案。

(一)种子基金股权依法转让出现的投资损失;

(二)种子基金支持企业清算后出现的损失;

(三)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第十六条 种子基金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支持项目的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启动种子基金清算程序,由服务中心拟订种子基金清算方案,经科技金融集团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审批。

(一)种子基金超过1年未投资(贷款);

(二)经投决会审定的核销损失等损益超过种子基金规模的70%;

(三)因其他情形经协商一致同意清算。

第十八条 种子基金清算后出现损失的,由服务中心拟订引导基金损失核销方案(包括种子基金损失情况、引导基金损失核销额度等)经科技金融集团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审批。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出资渠道和比例退还。

第十九条 种子基金资金到位后,对连续6个月未投资(贷款)的种子基金,应进行减资。

第四章种子基金支持对象及方式

第二十条 申请种子基金的支持对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渝成立不超过5年的科技企业、以及落户重庆的创业团队、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团队核心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及未决诉讼承诺;

(三)未享受相关市级科技金融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种子基金优先、重点支持入驻众创空间、孵化器、科技园区等创新创业载体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种子基金支持对象筛选方式:

(一)市、区(县)政府及各级部门主办或经种子基金出资方认可,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举行的各类创业竞赛、项目优选活动筛选出的优胜团队或企业;

(二)成立不超过5年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可直接进入投决会表决;

(三)核心团队中有获得市级以上人才荣誉称号的可直接进入投决会表决;

(四)创业项目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的可直接进入投决会表决;

(五)经种子基金出资方认可的尽职调查等其他公平、公正、公开的筛选方式筛选的支持对象。

第二十三条 公益参股是指种子基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支持。原则上种子基金参股比例不得低于种子基金规模的50%。种子基金不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存续期间不增资,参股3年内可不参与分红。

第二十四条 公益参股对单个企业投资额不超过50万元,且不为最大股东,参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二十五条 公益参股时,参股标的企业或项目估值须经第三方机构资产评估,并作为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和投决会确定具体出资金额及股比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参股期内原则上由种子基金管理机构代持参股企业股份,也可由种子基金合作方另行指定一家国有机构代持。

第二十七条 公益参股退出方式

(一)参股3年内企业原始股东可按不低于种子基金参股金额回购股份;

(二)挂牌转让;

(三)协议转让。

第二十八条 种子基金评估和挂牌转让等费用,在种子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免息信用贷款是指种子基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提供无息信用贷款。

第三十条 免息信用贷款单笔贷款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按等本金每年度归还。

第三十一条 同一企业,公益参股、免息信用贷款两种支持方式不得重复交叉享受。

第三十二条 经投决会审定通过后的支持项目及其支持方式和支持金额等信息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个工作日。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服务中心每年按照上年末种子基金累计支持项目金额与种子基金累计已确认损失金额差额的一定比例从引导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批。管理费率实行累进制,1亿元以下部分按3%提取,1亿元以上部分按1%提取。年度管理费总额不得超过400万元。

第三十四条 服务中心与合作方负责对种子基金的运行进行监督和指导。并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种子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三十五条 合作方应按相关制度为种子基金管理机构提供运行管理保障和条件。

第三十六条 种子基金参股项目退出时有收益的,收益部分的40%可奖励给种子基金管理机构。种子基金清算时有收益的,引导基金收益全部让利给种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三十七条 引导基金、种子基金相关管理机构应加强日常监督和风险防控,所有支持项目须网上公开,建立公开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引导基金、种子基金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勤勉尽责、公平公正、廉洁自律。

第三十八条 引导基金和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或发生损失风险时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支持对象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种子基金支持,违规使用资金的,对其进行科技信用记录,列入科技系统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对其享受科技领域财政资金支持予以限制;合作方也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给予收回投资资金、公开曝光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免息信用贷款支持对象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本金的,将计入个人征信系统。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印发

上一条:重庆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下一条:(渝中小企〔2018〕21号)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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